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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广西典型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

    详细介绍

  日前,广西发布广西典型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有关问题解读。详情如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典型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有关问题解读的通知

  按照广西典型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部署,参照生态环境部意见,现将《广西典型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有关问题解读》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

  一、锅炉/燃气轮机“停运”“并网/供能”或“解列”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是否需要标记“故障/事故”?

  答:无需标记。火电锅炉/燃气轮机“故障/事故”工况标记主要针对正常运行情况下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异常导致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包括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对设备或设施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运行前的并网/供能阶段。

  分析:“故障/事故”标记的主要针对火电企业正常运行状态,由于“故障/事故”有全年使用时长限制,该热电企业在机组“停运”期间,仍标记“故障/事故”,对后续标记时长不利。

  错误标记:某火电企业正常运行时,5月1日20:00至22:00发生了生产设施故障并标记“故障/事故”,随后5月1日22:01至5月2日01:00标记“并网/供能”,标记原因注明为“【计划外】公用系统设备故障”。

  分析:该火电企业将发生故障后恢复正常运行前的并网阶段标记为“并网供能”,不符合标记规则提出的“故障/事故”时段应包括对设备或设施维修处理阶段以及恢复正常运行前的并网/供能阶段。

  答:“并网/供能”的起点时间是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终点时间是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且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排放标准;“解列”的起点时间是逐步减少燃料量投入的方式开始降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应满足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降至50%及以下的条件);终点时间是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开始停炉(机)。对于这两种工况标记的起点时间和终点时间,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废气排放口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错误标记:某热电企业将锅炉4月21日16:45至4月22日10:59标记为“并网/供能”,时长约18小时。

  分析:上述标记超过了标记规则提出的“并网/供能”时间控制要求。标记规则提出“机组并网发电或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及污染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并网/供能”。经查,该企业机组在并网发电时(16:45),二氧化硫及烟尘排放浓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并网发电3小时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也满足排放标准。

  正确的标记:4月21日16:45至19:45标记为“并网/供能”,19:46标记为“正常运行”,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分析:上述标记不符合标记规则提出的“解列”标记条件。标记规则提出从“锅炉/燃气轮机负荷或功率降至50%及以下”至“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前的时段可以标记为“解列”。经查,该企业在锅炉实际负荷为额定负荷70%时标记“解列”,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烟尘排放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正确的标记:不标记“解列”,待锅炉负荷降至额定负荷50%以及下后,根据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标记“解列”。

  答:不能。标记规则对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设定了“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和“故障/事故”6种标记,每种标记都有对应的条件,同一锅炉/燃气轮机在同一时段只能标记一种生产工况,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企业应确保工况序列组合符合生产逻辑。一般情况下,锅炉/燃气轮机在正常运行并网发电到完全停运,期间要经过“解列”和“停炉(机)”,不可以“跳跃”标记。同理,从“停运”状态到“并网/供能”,要经过“启动”的过程。锅炉爆炸、并网或供能线路突然断开事故等极端特殊情况除外,进行标记说明即可。

  错误标记:某火电企业3月2日22:00标记“停运”后,3月10日22:00直接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分析:上述标记不符合生产逻辑。锅炉/燃气轮机从“停运”到“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经过“启动”“并网/供能”过程。

  正确的标记:3月2日22:00至3月10日8:00、3月10日8:01至20:00、3月10日20:01至21:59三个时段分别标记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22:00以后不标记,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四、“停运”时对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临时性维护、检修等,导致烟气排放数据不满足“停运”参数要求,应该如何标记?

  答:目前“停运”工况标记可细分为“停运”和“停运(维修处理)”两类情形。标记规则规定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氧含量≤19%、或烟气流速≥2米/秒、或烟气流量超过额定工况20%、或烟气温度>40℃时,原则上不得标记“停运”。

  当火电企业在标记“停运”时对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维护或检修,导致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短时间无法满足“停运” 条件要求时,应当使用“停运(维修处理)”标记。

  错误标记:某火电企业将锅炉自5月26日11:42至6月9日3:38标记为 “停运(维修处理)”。

  分析:经查,企业标记“停运(维修处理)”期间,大部分时段烟气流速、流量、温度和氧含量符合“停运”标记条件,只有在5月26日11:42至14:50时段,由于检修引风机,导致烟气流速超过2米/秒,不满足“停运”条件。该企业错误的理解了“停运(维修处理)”标记意义。

  正确的标记:5月26日11:42至14:50标记为“停运(维修处理)”,5月26日14:51至6月9日3:38标记为“停运”。

  错误标记:某热电企业4月15日8:00至4月30日21:00将锅炉工况标记为“停炉(机)”,标记的原因为“【计划内】按生产计划停炉检修”。

  分析:经查,该企业4月15日23:00后,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同时满足氧含量>19%、烟气流速<2米/秒和烟气温度<40℃,符合“停运”标记条件。4月20日10:00至12:00由于设备维护导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氧含量<19%、烟气流速>2米/秒。企业错误的理解了“停炉(机)”与“停运”标记使用情形。“停炉(机)”是“机组与电网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至“锅炉/燃气轮机停运”前的时段,通常情况下,该时段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的烟气流速、流量、温度等参数逐渐降低,氧含量逐渐升高,当所有参数均符合“停运”工况标记条件后,即可标记“停运”。

  正确的标记:4月15日8:00至23:00、4月15日23:01至4月20日9:59、4月20日10:00至12:00、4月20日12:01至4月30日21:00四个时段分别标记为“停炉(机)”、“停运”、“停运(维修处理)”、“停运”。

  五、火电企业“解列”后,燃烧装置及发电系统仍处于低出力运行阶段,或由于设施建设、生产工艺等原因无法满足“停运”标记要求的,应该如何标记?

  答:依据标记规则,火电企业锅炉/燃气轮机“解列”后至“停运”前的阶段,可标记为“停炉(机)”。通常情况下,该阶段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的烟气流速、流量、温度等参数逐渐降低,氧含量逐渐升高。但若机组解列或停止有效供能后处于“热备用”等状态,相关参数将不会呈现规律性变化趋势,而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此情况可以标记为“停炉(机)”。此外,确实因设施建设、生产工艺等问题无法达到“停运”标记要求的,应严格标记为“停炉(机)”,并及时组织自排查,与同类型行业企业进行工艺比对,优化设置,进一步提升工艺水平,切实达到“停运”标记要求。

  错误标记:某电厂机组于2021-4-23 10:20标记停炉,1分钟后即标记停运,同时自动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流速为5.96m/s(>2m/s)、烟气温度49.6℃(>40℃)。2021-4-23 12:20烟气温度降低至39.8℃,2021-5-3 17:05重新启动时,烟气流速只能达到约3.6m/s,无法降低至<2m/s的“停运”标记条件。

  分析:火电行业生产设施“停运”工况标记条件应满足该生产线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含氧量>19%、或烟气流速<2m/s、或烟气流量不超过额定工况20%、或烟气温度≤40℃。从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信息看,直至2021-5-3 17:05重新启动时,烟气流速最低只能达到约3.6m/s,未达到烟气流速≤2m/s 的“停运”工况标记条件;但该厂于2021-4-23 10:21标记“停运”,因自动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流速为5.96m/s(>2m/s)、烟气温度49.6℃(>40℃),不满足停运标记条件,相应触发生成电子督办任务单。同时,该厂“停炉(机)”——“停运”两个工况序列前后仅间隔1分钟,存在随意标记的情况,直接影响标记数据质量。经核实,该厂为多套机组共用烟道工艺,单套机组停运时,未停运机组会在烟道内形成反冲现象,致使已停运机组烟气流速无法达到“停运”条件。

  正确的标记:该厂因生产工艺问题无法达到“停运”标记要求,应将2021-4-23 10:20至2021-5-3 17:04全部时段标记为“停炉(机)”。“停炉(机)”无时限要求,不对“停炉(机)”标记时长进行督办。

  一、标记为“停窑降温”时,结束时间点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降至50℃,时长超过了24小时,应该标记为“停运”吗?什么情况进行“停运”标记?

  答:“停窑降温”标记的起止时间为“止料”至“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降至50℃”的时段,结束时间点为“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降至50℃”,企业根据实际时长进行标记,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局限于目前的24小时。对于“停运”标记,现阶段原则上需同时满足烟气含量氧>20%且窑尾烟室温度≤50℃时才能标记为“停运”。确实因生产工艺问题无法达到“停运”标记要求的,应严格标记为“停窑降温”,并及时组织自排查,与同类型行业企业进行工艺比对,进一步提升工艺水平,切实达到“停运”标记要求。

  错误标记:某水泥企业,将窑尾工况标记为“停运”,开始和结束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16:00:00至2021年6月30日23:59:58。

  分析:该企业将非停运状态标记为“停运”。经查,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以5月份小时日均值数据为例,企业5月份氧含量均小于10%,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显示正常,窑尾烟室温度在1000℃左右。

  错误标记:某水泥公司生产线分钟后即标记“停运”。自动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2021-4-28 04:32窑尾烟室温度为1178.6℃(>50℃),氧含量为16.7%(<20%),至2021-4-28 22:11,窑尾烟室温度降为49.83℃,氧含量为20.91%。

  分析:水泥行业生产设施“停运”工况标记条件应满足该生产线自动监测数据烟气含氧量>20%,或窑尾烟室温度≤50℃。从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信息看,2021-4-28 22:11,该公司窑尾烟室温度降为49.83℃,氧含量为20.91%,此时的生产工况才满足生产线℃)、氧含量16.7%(<20%),生产工况未达到停运标记条件时提前标记“停运”,相应触发生成电子督办任务单。同时,该公司“止料”-“停窑降温”-“停运”三个工况序列前后仅间隔1分钟,存在随意标记的情况,直接影响标记数据质量。

  正确的标记:生产线工艺条件允许、自动监测数据可满足相应工况标记条件时,应以该工况实际达到时间为准进行标记。该案例中,“停运”工况应于2021-4-28 22:11前后,即自动监测数据显示烟气含氧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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